日前,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等五部門出台暫行規定,深入推進政社分開,從嚴控制和規範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
  今年5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就加強和創新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出台意見,明確要求政府及部門要從職能、機構、工作人員、資產和財務等方面與社會組織脫鉤,實行政社分開。此次出台的暫行規定明確,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確因工作需要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應與本職業務或曾從事的工作密切相關。在職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工商經濟類聯合性社會團體、境外或境外資助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兼任領導職務。退離休領導幹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資助的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工商經濟類聯合性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確需兼任上述規定以外的社會組織領導職務,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兼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不得兼任兩個以上社會組織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一個單位一般不得有兩個以上在職領導幹部在同一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
  暫行規定明確,在職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領導幹部由原工作單位黨委(黨組)審批。兼職領導幹部不得領取社會團體任何報酬。嚴禁兼職領導幹部或社會團體強行要求企業入會,嚴禁向企業索要贊助、亂收費、攤派、強制服務等,嚴禁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或侵害企業利益。(記者汪國梁)  (原標題:嚴控領導幹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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